(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文城、葛平飞、蔡育平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城,葛平飞,蔡育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文城,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因本案于2014年8月30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2015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葛平飞(曾用名葛小飞),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做工,住新野县歪子镇。因犯抢劫罪(未遂)于2000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30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蔡育平(外号“鱼肥”),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做工,住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因本案于2014年8月30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城、葛平飞、蔡育平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城、葛平飞、蔡育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林文城到同案人黄少武(在逃)开设的位于潮阳区金灶镇金溪村三鑫服装厂旁的“鱼虾蟹”赌摊参与赌博,后因黄少武做庄输钱,遂叫被告人林文城帮忙摇骰子做庄供人投注赌博。在此期间,同案人黄少武还以每天200元的工钱雇佣被告人葛平飞在场看管及维持秩序;被告人蔡育平则在场贩卖香烟及帮忙维持场内秩序。至当天16时多,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先后有30多人到场参与赌博,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文城、葛平飞、蔡育平及参赌人员陈某双、郭某云、柯某篮、郭某屏、林某元、林某群等人,扣押“鱼虾蟹”赌具一副及赌资15626.6元。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证人郭某云、陈某双、林某元、林某群、郭某屏、柯某篮、林某鹏、林某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鸿的证言,被告人林文城、葛平飞、蔡育平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平面示意图,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文城、葛平飞、蔡育平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林文城、葛平飞、蔡育平对被指控的事实均作了供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林文城到同案人黄少武(在逃)开设的位于潮阳区金灶镇金溪村三鑫服装厂旁的“鱼虾蟹”赌摊参与赌博,后因黄少武做庄输钱,遂叫被告人林文城帮忙摇骰子做庄供人投注赌博。在此期间,同案人黄少武还以每天200元的工钱雇佣被告人葛平飞在场看管及维持秩序;被告人蔡育平则在场贩卖香烟及帮忙维持场内秩序。至当天16时多,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先后有30多人到场参与赌博,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文城、葛平飞、蔡育平及参赌人员陈某双、郭某云、柯某篮、郭某屏、林某元、林某群等人,扣押“鱼虾蟹”赌具一副及赌资15626.6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郭某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30日下午2时多,她和郭某屏到金灶镇金溪村三鑫服装厂后面的“鱼虾蟹”赌场参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她对相片辨认,指认蔡育平就是在该赌场卖烟和管理的人;林文城就是在该赌场摇骰子做庄的人。2、证人陈某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30日下午1时多,她到金溪村三鑫服装厂旁的“鱼虾蟹”赌场参赌,黄少武负责摇骰子,后叫一个本地人帮其摇骰子,当天有三十多人参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她对相片辨认,指认黄少武就是在该赌场摇骰子的人;葛平飞就是在该赌场维持秩序的人;林文城就是在该赌场帮黄少武摇骰子的人;蔡育平就是在该赌场卖烟和管理的人。3、证人林某元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30日下午1时多,他到金溪村三鑫服装厂旁的“鱼虾蟹”赌场参赌,当天有三十多人参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他对相片辨认,指认蔡育平就是在该赌场卖烟和管理的人;林文城就是在该赌场摇骰子做庄的人。4、证人林某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30日下午1时多,他到金溪村三鑫服装厂旁的“鱼虾蟹”赌场参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他对相片辨认,指认蔡育平就是在该赌场卖烟、冲茶、帮工的人。5、证人郭某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30日下午1时多,她到金溪村三鑫服装厂旁的“鱼虾蟹”赌场参赌,现场有20多人参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她对相片辨认,指认林文城、黄少武就是在该赌场摇骰子做庄的人。6、证人柯某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30日下午3时许,她到金溪村三鑫服装厂旁的“鱼虾蟹”赌场参赌,当时有几十人在参与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她对相片辨认,指认林文城就是在该赌场摇骰子做庄的人。7、证人林某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30日下午,他到金溪村三鑫服装厂旁的“鱼虾蟹”赌场观看赌博,当天有三十多人参赌,后公安机关查获该赌摊。经他对相片辨认,指认林文城就是在该赌场摇骰子的人。8、证人杨某鸿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30日下午3时多,他到金溪村三鑫服装厂旁的“鱼虾蟹”赌场找他的母亲,见他的母亲在参赌,现场参赌的有20多人,后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9、证人林某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30日下午3时多,他到金溪村三鑫服装厂旁的“鱼虾蟹”赌场找朋友林鹏生,见周围有三、四十人在赌博,后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他听说该赌场是黄少武的,当时黄少武也在场。经他对相片辨认,指认林文城就是在该赌场做庄的人;蔡育平就是在该赌场卖烟、冲茶、帮工的人;葛平飞就是在该赌场维持秩序的人。另对黄少武的相片也辨认无误。10、被告人林文城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30日下午3时许,他到金溪村三鑫服装厂后面见有20多人围在长桌旁赌博,黄少武在摇“鱼虾蟹”骰子。因黄少武经常输,便叫他帮其摇几盘。至当天下午4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时黄少武在摇骰子时有30几人在场参赌,他在摇骰子时有20多人参赌。并对黄少武的相片辨认无误。11、被告人葛平飞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江西籍男子“小龙”叫他到金灶镇金溪村三鑫服装厂旁的赌场帮忙管理秩序,说“阿武”每天给他200元。2014年8月30日下午2时多,他到该赌场见“阿武”在摇骰子,过一会就换林文城在摇骰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赌场卖烟、帮忙赌场的肥仔也被公安机关带走。蔡育平(肥仔)在该赌场卖烟、冲茶、看场及维持场内秩序。经他对相片辨认,指认黄少武就是雇用他在该赌场看管秩序的人;林文城就是在该赌场摇骰子的人;蔡育平就是在该赌场卖烟和管理的人。12、被告人蔡育平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到金灶镇金溪村三鑫服装厂旁的赌场卖烟,被查获当天有三十多人参赌,听说该赌场是黄少武与揭阳人合伙开的。并对黄少武的相片辨认无误。1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4年8月30日下午4时多,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金灶派出所根据线索在金灶镇金溪村三鑫服装厂旁查获一“鱼虾蟹”赌场,现场抓获涉赌人员林文城、葛平飞、蔡育平、陈某双、郭某云、柯某篮、郭某屏、林某元、林某群等九人,缴获赌具、赌资一批。经审查,赌博人员交代了其于当天下午在金溪村三鑫服装厂旁的“鱼虾蟹”赌场赌博的违法犯罪事实。14、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赌资15626.6元、赌具1副。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柯某篮、郭某屏、郭某云、林某群、林某元、陈某双因赌博行为均被处以拘留五日。16、广东省澄海市人民法院(2000)澄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揭阳监狱(02)揭监放字第1701号释放证明书,分别证明被告人葛平飞因犯抢劫罪(未遂)于2000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2年12月1日刑满释放。17、现场平面示意图和刑事相片,证明赌博现场及被查获的赌博工具等的情况。18、户籍证明和人口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林文城于1969年9月13日出生;被告人葛平飞于1978年8月11日出生;被告人蔡育平于1980年9月17日出生。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对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城、葛平飞、蔡育平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结伙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文城、葛平飞、蔡育平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文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能积极预交罚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葛平飞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育平能当庭自愿认罪,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文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葛平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蔡育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随案移送的赌资1562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汉隆审 判 员 钟泽珍人民陪审员 吴锦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廷强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