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春祥与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祥,吴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王春祥。被告:吴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祥诉被告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祥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松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