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邵立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立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221号罪犯邵立宝,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舒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立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罪犯入监集训期为二个月,集训期间不予考核奖分,但罪犯邵立宝在入监集训期间却获奖分8分,故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经审理查明:吉林省吉林监狱考核积分规定,罪犯入监集训期为二个月,集训期间不予考核奖分,罪犯邵立宝于2012年10月8日入监,该犯在入监集训期间获得奖分8分。另查明:原审判决认定邵立宝犯罪次数多,系累犯。本院认为:罪犯邵立宝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获得考核积分中8分为无效积分,且系累犯。检察机关关于下调减刑幅度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邵立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华审 判 员 金钟一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其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