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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庆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庆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96号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号楼3A层。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珍宝(特别授权代理),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余庆军。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庆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贺丽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詹必全、李爱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25日,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丽萍人民陪审员  詹必全人民陪审员  李爱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