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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玲与被告摆福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摆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338号原告: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摆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帕丽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