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玲与被告摆福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摆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338号原告: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摆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帕丽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