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尤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045号原告尤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玉,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聂荣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