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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连彬与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彬,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34-1号申请执行人刘连彬,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新宇花苑。负责人韦长征,经理。被执行人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法定代表人徐大龙,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劳人仲字第05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