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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行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乃鑫与陈文试、廖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乃鑫,陈文试,廖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张乃鑫,男。被执行人陈文试,男。被执行人廖小红,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化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试、廖小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文试、廖小红履行2万元后,被执行人廖小红死亡,剩余的723120元债务被执行人陈文试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陈文试的可执行财产已进入司法查封处置程序,短期内无法立即变现。另,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文试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被执行人廖小红无财产可供继承。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的调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乃鑫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陈文试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