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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福庆与罗明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庆,罗明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周福庆,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爱光,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明跑,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庆诉被告罗明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庆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福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福庆负担。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