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福庆与罗明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庆,罗明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周福庆,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爱光,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明跑,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庆诉被告罗明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庆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福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福庆负担。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