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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魏某甲、魏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温某某被告魏某甲被告魏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