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正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正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重庆市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35182-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国梁路6号商贸中心3幢A单元30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红,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加斌,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李正文,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原告重庆市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茗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