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57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