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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盖金荣与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金荣,刘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03-1号原告盖金荣。被告刘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盖金荣诉被告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刘国强所有的变压器一台、四轮铲车一辆、农用三轮车一辆、混砂面一台、清砂机二台、磁选筛网机一台、空气压缩机二台、发电机一台、射信机八台、小电葫芦二台、小搅拌机一台、电焊机一台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过户、抵押等,查封期间暂由被告自行看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华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