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二法虎执恢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盈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志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盈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志棠,谢辛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恢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盈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创丰商业大厦1106号之1111-1113室。组织机构代码:75205333-2。法定代表人:谢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春德,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育,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志棠,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谢辛娣,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盈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棠、谢辛娣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东中法审监民再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1100000元,利息159550元,违约金150000元,诉讼费904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400元,合计15174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志棠、谢辛娣的银行存款151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五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