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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初字第2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灵敏与被告李修印、李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灵敏,李修印,李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2121-1号原告:杨灵敏,女。被告:李修印,男。被告:李可,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杨灵敏与被告李修印、李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灵敏撤回对被告李修印、李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易声扬审 判 员  王建阳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若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