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某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2014年10月24日因介绍他人卖淫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撤销行政拘留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监视居住。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2日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余俊、柯婷,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付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乔乔、康庆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柯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9月开始到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方小区“××发艺”店负责经营管理工作。为招揽生意,赵某容留女性卖淫,并跟卖淫女谈好分配比例。2014年10月23日23时许,嫖娼人员程某、刘某到店内要求找小姐,赵某与二人谈好价钱后,在天方小区对面某宾馆开好两间房,并安排卖淫女朱某、查某到宾馆房间进行卖淫,后民警在宾馆内当场抓获两名嫖娼人员及两名卖淫女。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朱某、查某、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等书证,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止,已扣减先行羁押的十三天。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 芬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康庆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