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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吴燕兰与赖忠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兰,赖忠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吴燕兰。被告赖忠传。原告吴燕兰诉被告赖忠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燕兰以纠纷经双方协商已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燕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燕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燕兰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