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现亭与冯彪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现亭,冯彪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冯现亭,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冯彪,男,1947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冯现亭与冯彪继承纠纷一案中,冯现亭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冯现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现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冯现亭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