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丽玉诉保定市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玉,保定市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22-1号原告黄丽玉,女,汉族,1982年7月出生,住保定市。被告保定市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贾春梅,经理。被告付建军,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玉诉被告保定市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玉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保定市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建军价值4500000元的财产,郭爱平自愿以其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一辆、沈剑自愿以其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一辆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一辆、保定市福清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一辆、沈德福自愿以其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一辆及沈德福、郭爱武名下的座落于(产权证号为保定市房权证字第)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丽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将原告的担保财产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郭爱平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的车辆手续。二、查封沈剑名下的车牌号为小型轿车、小型越野客车的车辆手续。三、查封保定市福清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小型越野客车的车辆手续。四、查封沈德福名下的车牌号为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五、查封德福、郭爱武名下的座落于号房屋的房产手续(产权证号为保定市房权证字第)。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华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