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柳玉霜与黄燕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玉霜,黄燕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柳玉霜。被执行人黄燕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城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黄燕丹有坐落在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789号学仕家园5幢一单元803室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城区168478)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燕丹所有坐落在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789号学仕家园5幢一单元803室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城区168478)及附属设施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建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