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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柳玉霜与黄燕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玉霜,黄燕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柳玉霜。被执行人黄燕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城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黄燕丹有坐落在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789号学仕家园5幢一单元803室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城区168478)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燕丹所有坐落在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789号学仕家园5幢一单元803室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城区168478)及附属设施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建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