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134号罪犯黄某。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柳市刑初少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桂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64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21.3分。获2014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该犯犯罪时未成年。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某犯罪时未成年,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从宽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审判员 熊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