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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福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福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2月23日生。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1月19日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车志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