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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桐乡市濮院国富针织机械商店与方春荣、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濮院国富针织机械商店,雷伟,方春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34号原告:桐乡市濮院国富针织机械商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号*幢*号。经营者:李娜。被告:方春荣,)方家4号。被告:雷伟。原告桐乡市濮院国富针织机械商店诉被告方春荣、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濮院国富针织机械商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2664元、财产保全费1810元,合计4474元,由原告桐乡市濮院国富针织机械商店负担。审判员  俞谷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