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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谭伟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伟棠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68号罪犯谭伟棠,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街德坭新街**号*******房。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伟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3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谭伟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8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谭伟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伟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5次;2007年9月、2008年2月、2008年7月、2009年4月、2009年9月、2010年2月、2010年10月、2011年3月、2011年8月、2012年5月、2012年10月、2013年3月、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1年1月、2013年1月、2014年1月、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08年7月、2010年2月、2011年3月、2013年3月、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纳罚金人民币965496.10元,且该犯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罚款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伟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提供了原审法院中止执行的情况说明,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伟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