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康与李金龙、梁忠世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康。原审被告梁忠世。上诉人李金龙因与被上诉人黄康、原审被告梁忠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商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李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李金龙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上诉人李金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宇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