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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勇与薛红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薛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刘勇。被执行人薛红喜,系霸州市胜芳镇法庭工作人员。刘勇诉薛红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3)文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勇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3)文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传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