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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刑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著敖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著敖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刑执字第991号罪犯张著敖,男,1945年5月2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服刑。系老年犯。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09)思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著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著敖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2月至1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23.65分,兑现12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5.6分,兑现12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4000元及抢救费用,但未按判决要求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考核计分手册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著敖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虽未按判决要求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其系老年犯,本院决定对其从宽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著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兴   林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