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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93号原告高某某,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成某某,女,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源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