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郭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886-1号原告:马某,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蒋晓磊,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郭某,女,1953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郭某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张某、郭某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中明人民陪审员 刘亮勇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