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商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与姜普东、司成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姜普东,司成花,王金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商初字第00013号原告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负责人叶秀成。委托代理人耿晓锐。被告姜普东。被告司成花。被告王金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