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明建与郝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建,郝永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150-1号原告苏明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玉莲。委托代理人陈超,保康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1、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案款。被告郝永发,个体工商户。已于2013年12月23日因病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建诉被告郝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郝永发因病医治无效于2013年12月23日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5月20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苏明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苏明建负担。审判员 杜少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占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