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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案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捕前无居住定所。曾因盗窃分别于2000年11月20日被四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4月29日被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老三栋小区,通过楼外防护罩先后爬入2号楼3单元502室赵某某家、501室赵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取现金6332.50元,酒、罐头、干果等物品若干,经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酒、罐头、干果等物品价值186元。被告人张某某携带赃物逃至一楼楼宇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赵某某、赵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信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涉案赃物照片、被告人张云龙指认犯罪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入室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宋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