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卢一兵与国网河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一兵,国网河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21号原告卢一兵。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被告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卢一兵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一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一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卢一兵承担。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