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卢一兵与国网河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一兵,国网河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21号原告卢一兵。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被告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卢一兵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一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一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卢一兵承担。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