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绪兰与赵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兰,赵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刘绪兰,女,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傅池洪,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士林,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邱乾祥,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刘绪兰诉被告赵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绪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池洪、被告赵士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邱乾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绪兰诉称:1999年12月30日,被告赵士林向原告借款3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多次找赵士林,后得知赵士林受到刑事处罚被限制自由。现赵士林已获自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士林辩称:原告刘绪兰诉称被告于1999年12月30日借其3万元,在此后的15年时间由于被告服刑,现在才有机会索要这笔钱,这完全是编造的谎言。原、被告都曾在亚太集团工作,被告是亚太集团的二把手,主管财务。因对亚太集团的非法集资负有直接责任,2003年8月被告被判刑四年,于2007���2月释放。亚太集团的非法集资在1999年发生挤兑。被告是接待储户负责兑付的主要领导人。当时除了现金兑付外,主要用亚太下属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兑付。凡是同意用水泥抵的储户,需要把存折交给被告,隔一段时间被告拿着所有的存折到水泥厂去见亚太的一把手高兴全,高兴全审批后汇总一张表,上面写着给哪个储户多少水泥,然后被告把表带回来,交给财务部分管集资的会计办理具体兑付手续。被告再把存折归还储户,让他们找会计办手续。有些储户不放心将存折交给被告,就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证明他们存折上还有多少钱。被告就给他们出具了欠条。欠条上的数额就是存折上的数额,被告会在欠条旁边注明一行小字,大体意思是:存折上有多少钱,去办水泥。办完水泥把存折还给储户时,欠条被告要收回来。收回来的欠条有的撕掉丢到垃圾篓里了,有的顺手放到桌子上一个文件筐里。当时挤兑的储户很多,办公室很乱,哭的闹的都有,欠条有可能忘记收回来,也有可能有人把撕掉的欠条拿走了,这些情况都会发生。而原告在亚太存款不少,当年经常找被告兑付。原告提交的欠条就是被告给其办理水泥兑付集资而出具的。被告出具的这张欠条旁边注有一行小字,那就是被告当年给原告办理用水泥兑付亚太存款的说明,它被撕掉了,经过改动变造的证据已经失去真实的意义。被告于2000年8月份退休,之后十五年,原告从未找过被告要过钱。2015年4月28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称其手中有被告出具的欠条,问被告什么时候还钱?被告与原告见面后,欠条由一个姓高的中年妇女拿着。被告看了欠条后就明白与亚太集资有关。被告问原告其在亚太的集资最后是什么情况。原告称其都办了水泥,去水泥厂提货时厂子倒闭了,至今还有���泥厂的提货单。被告称亚太集团的集资在2003年就处理过了,当时政府派了由公检法组成的工作组,亚太有关负责人受到法律制裁。所有储户都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负,当时就是这么处理的。被告对原告说你可以拿着这张欠条起诉通过法院解决。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刘绪兰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3万元。2、证人高某当庭作证的证言,拟证明欠款是被告借的。3、2003年2月27日亚太集团会计翟某出具的欠条两份,拟证明被告借款3万元与亚太集资无关。被告赵士林对证据1无异议,但认为该欠条不完整,原告撕掉了被告注明的内容。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不认识证人,原来也未见过证人,最近才见过。对证据3无异议。被告对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某、李某乙、张某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所持有的欠条是被告在亚太集团负责集资兑付工作时出具的,系职务行为。2、证人刘某、李某乙、张某当庭作证的证言。原告对证据1、2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所证明的问题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没有关联性。经审理查明:原告持被告赵士林出具的欠条诉至本院,该欠条载明:今欠到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赵士林12.30。在30000元和赵士林名字上加盖有赵士林私章。该欠条系在制式的借据背面书写,被告赵士林以竖写的方式出具,在欠条左边,有一竖行字被撕掉。关于该欠条出具的时间,原告和被告均称是1999年12月30日。关于该笔欠款,原告称是被告个人向其借款,欠条左边那一竖行字是被告打条时在办公室随意找了张纸,纸上有几个字,被告就撕掉了,其给付被告的是现金。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该欠条���其任亚太集团副总时,履行的职务行为。1999年亚太集团非法集资发生挤兑,很多储户要求亚太集团兑付集资,亚太集团用水泥抵集资,同意的储户将存折交给其,因有些储户不相信其,其就给出具欠条,在欠条左边注明用水泥抵存款,原告提交的欠条就是这种情况,被撕掉的部分就是其注明的部分,其个人未向原告借过钱。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申请证人高某出庭作证,证人称其和原告一起去亚太集团被告办公室送的3万元钱,被告在一张大纸上打的条,打完条后又撕掉一些才给的原告。至于打条的纸有多大?证人称比A4纸的一半大些。原告还提交了亚太集团会计翟某2003年2月27日出具的两张欠条,称这两张欠条才是亚太集团用水泥兑付集资的手续。被告对此称亚太集团集资兑付自1999年至2003年。待储户办完水泥手续后其将存折还给储户,其出具给储户的欠��一般再由其收回。储户拿着存折再找会计翟某办理兑付手续,原告提交的翟某出具的欠条就是兑付水泥的手续。至于原告手中的欠条为何未收回,其称当时其办公室很多人在闹,其将收回的欠条随手放在办公桌上的文件筐里,他们有没有将欠条拿走其不清楚。也有忘记将欠条拿来的情况。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申请时任亚太集团副总刘某、张某、李某乙出庭作证,三位证人均称知道被告给储户出具欠条的事情。证人李某乙称被告就是用原告提交的这种收据条给储户出具的欠条,这种收据条是亚太集团专门印的。另查明,原告刘绪兰和被告赵士林1999年均系亚太集团职工,被告赵士林系分管财务的副总。被告赵士林因对亚太集团非法集资负有直接责任,于2003年8月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服刑三年半后于2007年2月被释放。原告刘绪兰在亚太集团有十几万元的集资。本院认为,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并不仅仅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形成,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对账、清算后,亦可形成欠条。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是欠条,在被告否认该条所载款项系其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应就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举证证明。原告未提交借款给付的证据,其仅申请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高某所述被告打欠条的纸张与欠条实际所用纸张不符。且该欠条左边被撕掉,存在瑕疵,不是完整的欠条。因此,鉴于被告赵士林在出具欠条时的特殊身份,原告刘绪兰主张被告赵士林借款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保护。待其有充分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绪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刘绪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敏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