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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藁城市贾市庄高强彩钢瓦厂与被告孙玲玲、刘广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市贾市庄高强彩钢瓦厂,刘广田,孙玲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281号原告藁城市贾市庄高强彩钢瓦厂,住所地藁城市.负责人薛进卯,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雅江,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田,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告孙玲玲,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原告藁城市贾市庄高强彩钢瓦厂与被告刘广田、孙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藁城市贾市庄高强彩钢瓦厂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玲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藁城市贾市庄高强彩钢瓦厂撤回对被告孙玲玲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樱人民陪审员  陈万忠人民陪审员  杨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丽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