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善科与被告周秀平、第三人蒋英存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善科,周秀平,蒋英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蒋善科,男。委托代理人:梁艳峰,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秀平,女。第三人:蒋英存,男。原告蒋善科与被告周秀平、第三人蒋英存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蒋善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秀平、第三人蒋英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善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