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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善科与被告周秀平、第三人蒋英存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善科,周秀平,蒋英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蒋善科,男。委托代理人:梁艳峰,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秀平,女。第三人:蒋英存,男。原告蒋善科与被告周秀平、第三人蒋英存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蒋善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秀平、第三人蒋英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善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