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元诉被告毛立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元,毛立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429号原告赵春元,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徐长城,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立东,住涿州市。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涿民初字第429-1号及(2014)涿民初字第42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己履行了15万元,故申请对被告所有的冀FC75**运输车一辆和原告所有的冀FXX**汽车一辆予以解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毛立东所有的运输车冀Fxx**和原告所有的车辆冀Fxx**的查封。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