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田林与刘端、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田林,女,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告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晓鸿,董事长。被告刘端,男,汉族,1959年10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林与被告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林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寅代理审判员 陈良谷人民陪审员 张志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娅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