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诏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记东与吴育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记东,吴育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反诉被告)吴记东,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吴育全,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钟建松,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吴记东与被告(反诉原告)吴育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与反诉原告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诉),均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吴记东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吴育全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艳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超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