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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抗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母家林与四川中路建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母家林,四川中路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抗字第17号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母家林,男。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四川中路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旭,该公司总经理。母家林与四川中路建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广民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母家林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川民申字第2182号民事裁定,驳回母家林的再审申请,母家林向检察机关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川检民监〔2015〕51000000026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燕川华代理审判员  何 雪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