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银川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杨学成、杨学云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杨学成,杨学云,马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郝海安,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杨学成,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学云,男,1968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马春明,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杨学成、杨学云、马春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商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商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学成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垫付款80873.84元;被执行人杨学云、马春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杨学成、杨学云、马春明承担案件受理费1158.5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房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学成、杨学云、马春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信息。本院通过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学成、杨学云名下无车辆,查明被执行人马春明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车辆一辆,本院依法冻结了该车车户。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学成、杨学云、马春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113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商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伯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