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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鑫桂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鑫桂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广西鑫桂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4号。法定代表人樊忠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懿真,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海,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鑫桂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鑫桂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鑫桂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燕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爱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