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海生诉被告何春友确认协议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生,何春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00441号原告何海生。被告何春友。原告何海生诉被告何春友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北梁大长垄承包地相邻,东西垄向,原告在南侧,被告在北侧。2014年春耕时因相邻垄产生争议,2012年5月6日经村治保主任皮忠玉和小组长调解协商,双方达成永久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书。经丈量证明争议垄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平均站原告65CM左右。本院认为,原告何海生与被告何春友签订的协议书后,被告何春友未履行协议。2015年1月24日,阜蒙县于寺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平安地村何海生与何春友土地纠纷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内容与原、被告签订协议的内容不一致。原告何海生针对政府的处理意见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土地的确权,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海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海生承担。审判员  田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