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龚献文与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献文,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451号原告龚献文,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个体,住新疆额敏县。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银,额敏县国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负责人张秀萍,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献文诉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献文于2015年5月2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献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献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交)。审判员 樊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文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