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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26号原告王某,又名王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双杰,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福兴,博野县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巍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