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70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被申请人劣某,男,198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劣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