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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70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被申请人劣某,男,198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劣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