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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立字第2号起诉人:王淑珍,女,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收到王淑珍起诉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原告办理每月减少的99.05元加入养老金中及补发从2000年至今减少的工资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起诉状载明的事实及理由:原告原是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1999年5月18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发现每月养老金减少99.05元。2010年,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该笔费用由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责。后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多次找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淑珍原单位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政府主导下已改制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诉请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增加养老金手续及补发养老金,是在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过程中遗留的纠纷,非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不属于民事争议范畴,故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淑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哲审判员 孙立伟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