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舜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法定代表人耿玉金,董事长。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被告济南市舜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田家庄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舜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舜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舜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310元,由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马俊华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