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被告黎某某,女,越南京族,住越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海标审 判 员 卢卫蓉人民陪审员 赖秋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巧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