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深圳市福田区科建电器冷气维修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深圳市福田区科建电器冷气维修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86号原告(被告)王志军,住址湖南省永兴县。委托代理人唐海洋,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深圳市福田区科建电器冷气维修中心,地址深圳至福田区福华村南停车场商店。经营者吴志兵。委托代理人卢国伟,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长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2年10月17日。二、工作岗位:维修安装工人。三、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四、工资情况:2013年2月起月工资为2000元。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其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因工伤住院、出院医嘱全休六个月,并提交了两份《住院证明》。被告主张原告2013年5月29日工伤治疗终结之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视为自动离职。因原告工伤出院后需要全休六个月,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加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应视为双方自2013年10月17日起已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原告在仲裁阶段诉请被告支付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未超过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11471.26元[(2000÷21.75×16+2000×5)],本院予以确认。七、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4)577号。八、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自2013年10月18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九、仲裁结果:1、双方自2013年10月18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827.56元。十一、被告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自2013年10月18日起不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原告诉讼请求中超过仲裁请求的部分金额5827.56元因未经仲裁前置处理,本院不予审理。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深圳市福田区科建电器冷气维修中心与原告(被告)王志军自2013年10月17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被告(原告)深圳市福田区科建电器冷气维修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王志军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三、驳回被告(原告)深圳市福田区科建电器冷气维修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成敏 关注公众号“”